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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男孩车内窒息身亡是监护人的责任。
广州花都两男童被发现在车内窒息身亡一事,窒息持续引发关注。事件有律师认为,结果根据警方通报内容,两男本案两名男童属于意外死亡,孩车车主不承担刑事或民事责任,内窒男孩主要责任在于监护人。息两
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律师付建认为,车内车主在刑事责任上免责,窒息不构成过失致人死亡。事件“刑法上的过失要求是‘过于自信的过失’和‘疏忽大意的过失’,车主停车后根据一般人的常理认知推断,不会预料到车内闷死事故的发生,该事故的发生属于意外事件。”
付健表示,车主锁车是为了防盗窃,现在该案车主在没有确定车门是否处于锁上的状态就自行离开,是对自己财产权的一种处置,法律没有要求车主离开务必上锁,而且车辆处于一个私有的民宅院子里,车主对事故的发生主观上不具有过错,停放车辆的行为也不是一个侵权行为,在民事责任上车主亦不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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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止类似悲剧再次发生:
1、任何时候,无论天气如何,也无论时间长短,都不要将年幼的孩子单独留在车内。
2、车主应养成锁车前朝后座看一眼的习惯,以免因为打电话或者其他事分心而将孩子忘在车内。
3、不开车时一定要锁住车门,以防孩子自己打开车门爬进去而导致危险发生。
4、路过时看见有孩子单独在别人的车内,请立刻询问周围是否有车主并报警,不要心存侥幸。
参考资料来源:中华网-两男孩车内窒息死亡家属要求车主担责,律师认为主要责任在监护人
人一倒霉,就不知道自己会碰到什么不可思议的事情。广州的一位车主将自己的汽车停放在路边之后没有锁门,结果两个调皮的男孩看到车门没锁就进车玩耍,结果不小心在车里边将车门反锁。由于天气炎热,两个男孩在车里很快就脱水了,最终两个男孩在车里窒息脱水身亡。男孩的父母得知这件事后,居然要求车主进行赔偿!真是无理取闹,在我看来,这件事情车主完全没有责任,真正有责任的是男孩的父母。是因为他们的疏忽,两个男孩才会在车内窒息而亡。
事情是怎么发生的?
事情发生在广州花都,汽车的车主为陈某。陈某这天将车停在一栋小区里,由于陈某的车比较老旧,钥匙发生了损坏,但是陈某一直没有修理。这天他将车停在小区之后就离开了,车里没有什么贵重物品,因此陈某对锁车门这件事并不是很在意。巧的是,小区里的两名男孩注意到了这辆没有上锁的车,平常就比较调皮的他们想都没想就跳进陈某的车里玩耍。由于不了解汽车车门的结构,男孩不慎在车里将车门反锁,怎么打也打不开,最终两个男孩窒息而死。而陈某直到第二天才发现自己的车里面有两名已经没有生命体征的男孩,陈某当即选择报警。
排除他杀的嫌疑
警方经过调查,发现这起事故完全是由男孩自己引起。男孩什么都不懂,在车里一通玩耍之后导致车门锁死,因此这起事故陈某不需要承担责任。男孩的调皮是其次,家长也要对这起事故负责任。两名小男孩长时间没回家,家长也没试着寻找,要知道,陈某把车停在小区的时间超过二十四小时,第二天他在知道车里发生了什么事。在这二十四小时里,男孩的父母在做什么?为什么没有做过寻找男孩的尝试?毫无疑问,在抚养和保护孩子这方面,这两名小男孩的父母是失职的。
家长要求陈某赔偿是无稽之谈
家长在得知男孩身亡的事实后,当即要求陈某承担责任,进行赔偿。他们给出的理由是:如果陈某当时将车锁上,男孩就没有机会上车,更不会因为车门被锁死被窒息身亡。这个理由很明显站不住脚。首先陈某将车停在小区没有任何不妥,而他没有锁车门是因为钥匙损坏,并不是他故意不锁车门引诱男孩上车。可以说,在这件事情上,陈某是完完全全的局外人。两个男孩的去世虽然可惜,但是这也是他们为自己的行为付出的代价。男孩的父母将锅强行甩给陈某,是因为他们感到心虚,而甩锅给陈某就是他们逃脱责任的唯一方法。
车主没有任何责任。不论从法律角度还是道德角度,车主都是没有任何责任。
一、车主把车停放在私有区域,没有锁车,是他的自由
2名幼童车内被困窒息身亡,只因车主未锁车门的这个理由也未免太牵强了,为什么不说是孩子家长的问题呢?车是否锁车完全是取决于个人行为。
如果说这辆车停放在公共区域,没有锁车,造成人员伤亡,那么车主应该承担一份法律责任。然而车主是停放在私有区域,并非是公共区域,他锁车与不锁车,完全自由的。
就跟你在家锁门还是不锁门是一个道理,车在自己家里,锁与不锁有什么问题吗?这是人家的自由权,这是人家对自己私有财产处理的一种方式。法律中并没有规定车停放好后就一定要锁车,只要车主不怕车里的东西被偷袭就没有任何问题。
发生这样的事情的确让人难过,但是反过头来我们想一下,孩子离开家长后进入别人家,到了别人的车子里,难不成还成了别人的罪过。
家长为什么不沉思反省一下呢?现在危险随处可见,孩子离开家长视线一分钟,家长的心就会悬起来,那么孩子消失那么长时间,为什么不去寻找呢?现在反过头来质问车主,人家没有质控你私闯民宅,没有让你赔偿精神损失费就算不错了。
二、2名幼童车内被困窒息死亡,家长应该承担百分百的责任
家长作为孩子的监护人,是有义务和责任来保障孩子的安全。以前的孩子怕被偷走,被拐走,而现在的孩子则害怕被发生意外,因为现在意外的发生实在是让人想象不到,让人看不穿。
然而有些意外其实是可控的,比如家里水、电、煤气等的安全,还有外出过马路、乘车等安全,这些都是需要家长为孩子做好一定的防范,孩子才不会发生意外。
不论什么样的意外,家长最好的控制方法就是好好看住孩子的一举一动,不要让孩子离开自己的视线范围之内。这样的行为很多人也许觉得有些紧张或者是把孩子保护的太好了,其实不是的,现在大多数的家长都是这样看护孩子的,孩子需要在我们的带领下认识危险,认识意外情况,而并非是自己探索。
这2名幼童之所以发生这样的意外,其责任在于他们的家长,他们的家长没有尽到监护人的责任和义务。他们没有看好孩子,让孩子有发生意外的机会,也没有教育好孩子,传授孩子一点应对意外的方法,让孩子不会避免意外,不会自救。
他们属于幼童,并非是儿童或者大童,这个阶段就是需要父母时时刻刻盯着,时时刻刻在耳边提醒着。这个时期的孩子对外面的世界是懵懂的,对于危险的认知更是少得可怜,家长应该要好好反省反省。
三、意外总是来得太突然,安全教育很重要
孩子毕竟是孩子,孩子对这个世界如同一张白纸,在意外面前孩子根本发现不了,更解决不了。作为家长我们要帮助孩子避免发生意外,在帮助孩子的同时,要教给孩子如何避免发生意外,如何应对意外。
2名幼童在不知道的情况下被困在车内,其实孩子完全可以嗯喇叭,引起他人的注意,这样或许有被救的可能。或者是砸玻璃,总之用孩子能做到的行为去自救。
这些如果家长不教给孩子,孩子是很难自己去做到的,尤其是幼童,所以在生活中家长一定要多多培养孩子的自救能力。我有时候做饭的时候就会教育孩子煤气应该怎么关,如果家里发生火灾时怎么办?家里的电表闸在哪里,水阀开关在哪里等等,我都会告诉孩子,并告诉他们发生意外时应该怎么做。
虽然孩子会听的懵懵懂懂,不是很明白和理解,但是当事情来临时,他会不自觉的想起你说的话,并且他自己也会考虑如何去做。
还有在平常的时候也要多多带领孩子参加一些安全教育,让孩子知道一些意外是可以避免,更要让孩子懂得如何自救,如何脱险。
广州的两名男孩在被锁在车里(其中一名5岁,另一名4岁)后死于疏水休克。司机把车留在院子里没锁,两个孩子就爬上去把车锁上了。男孩们的家人现在指责车主,称汽车没有上锁,孩子们是自己进去的。
对于这样一件事,作为车主的汽车,真是“车停在院子里,灾难从天而降”。然而,就目前的情况来看,无论公众舆论如何,或者就此事而言,“所有者不必承担责任”似乎存在的可能性很大。因为,作为一个车主,如果你把车停在院子里,即使门没锁,你也不会指望孩子们进去发生事故。
此外,媒体采访时特别注意了一个细节,事发地点离两个男孩的家约200米,也就是说两个男孩属于自发跑到家院里找车后进入。所以,在很大程度上,孩子的监护人要对事故负责。因此,作为一个车主,实际上也是一个“受害者”。
因为两个男孩死在车上,这辆车是一辆“坏车”,在公共秩序和礼貌上,稍微讲究一点的人,可能不会继续开车。当然,即使打折出售,估计一般人也不会买。因此,对于车主来说,在这种情况下,实际上属于最无辜的一方。然而,它得到了一个声明,这确实值得娱乐。
从某种意义上说,这两个男孩的死确实令人遗憾。但是,悲剧的根本原因,却因看护人的缺乏而导致。毕竟,孩子们这么小(一个5岁,另一个4岁)竟敢跑到200米以外的地方,这本身就值得怀疑。
那么,回到“两个男孩窒息在车内的家属要求车主承担责任”的问题,这其实已经不是问责的问题,而是对与错的问题。因为,对于这种“大宝贝式索赔”如果还开绿灯,就意味着不负责任的父母,反而成了事故的“受益人”,而无辜的车主则卷入其中,反而成为最大的“受害者”。
“亡者是伟大的”和“亡者是正确的”应该被打破,否则将成为“巨婴主张”的核心逻辑。事实上,在过去很长一段时间里,“死者的权利”已经成为一种舆论,这就导致了在事故中发生伤亡时,就意味着“死者一方”可以得到赔偿。所以,事故责任的真正分工,似乎不那么重要了。
因为,在世俗的逻辑中,“和泥”一直占据着非常重要的地位。因为,“诉讼概念”一直是我们世俗的标准。人们总是认为上法庭是可耻的,所以当可以和解时,他们尽量不上法庭。因此,有些人可能会选择保持隐私,以避免诉讼。
随着时间的推移,这样的氛围变成了一种传统的习惯。而且,通常情况下,失败者会赢。所以“死的更伟大”变成了“死的是对的”。这就解释了为什么“男孩的家人”认为“车主应该对此负责”。从根本上说,他们不是在法理学的基础上提出质疑,而是在传统观念的基础上提出质疑。
此时,作为两个男孩的家庭,他们必须知道他们的监护责任是缺失的。然而,去找主人索赔的原因,是不想让自己的孩子“白白死去”。从某种意义上说,他们认为“车主有责任”,其实更像是事故恢复过程中,如何避免“逻辑锅”的风险。
但说到问责制,这似乎有些牵强。因为,根据“科斯理论”,对于责任,谁付出的代价低,谁就应该承担更大的责任;谁能避免事故的代价,谁的责任最小。毋庸置疑,监护人对这两个男孩的死亡负有最大责任。
因为,作为汽车的主人,这辆车没有放错地方,而是停在了自己的院子里。此外,这两个男孩未经允许进入别人的车是一种侵入行为。如果严格按照维权处理,两个男孩的监护人还应赔偿车主的损失。于是,家人站出来主张,显然有些人“想当然”(不理智的法律)。
因此,只有社会的法理秩序越健全,类似的“大宝贝思维”才会没有目标。目前,频繁发生的“巨婴”,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不完善的法治建设在一些地区,导致纠纷的利益和责任的过程中,我们必须让“我软弱,我是对的”,“我伤害,我是对的”带来麻烦。
此时,每当有争议的事件发生时,都应该通过法律程序进行全面澄清,而不是“糊里糊涂”的私下澄清。因为如果不把事情分解,人们很难明白他们为什么要这么做。其实太多的人变得歇斯底里,是因为他们不懂法律,也因为偷鸡贼的心态。
毕竟,没有人想要干预法律理性秩序。因此,我们不应该总说法治难。我们应该知道,只有实践才能看到希望。因为,对于很多“巨婴型认领”,是用来吃更多的红利,所以,会选择第一时间站出来“哭闹”。
因此,只有坚决不给“巨婴索赔”开绿灯,才能唤醒更多家长的监护责任意识。但是,现在的情况是,不出意外,一切都会好起来,一旦出了意外,整个世界就会灰飞烟灭,责任就会由缝补型的人来问。因为,对于他(她)人来说,只是更习惯于划分责任,把自己的责任隐藏起来。
要知道,对于“两个男孩在车里窒息而死”的事情,如果发生在美国,估计监护人早就被警察带走了,因为,对于这样的事故,监护人的失职已经很明显了。因此,作为涉案车辆的车主,没有必要过于担心赔偿问题。而且,如果你愿意,你可以起诉,以保护你的权利,有关损害,导致车辆成为“恶性汽车”。毕竟,这才是“真正的主张”。
广州有两名男童结伴玩耍,跑到邻居家的车里,无意被锁,在车里闷死了。事后家长以车主没有上锁为由向车主索赔,我认为是没有道理的,理由如下:
01、这件事情的责任主要在于家长,没有照顾好孩子。
这两个小孩是在车里闷了一夜才去世的,这么长的时间,家长没有找到孩子本身就是一种责任,怎么还能去怪别人呢?家长作为孩子的监护人,他们的责任就在于在孩子意识还不健全的情况下,教育他们,给他们树立正确的价值观,教他们一些基本的安全知识,照顾孩子的家居生活。但是在件事情中,家长好像没有尽到这些责任。
一,家长没有看好孩子,孩子丢了,他们这么晚才发现,早就应该去找了,两家距离不远,也许可以把孩子叫醒呢。二,作为家长平时没有教孩子应有的礼貌,随意上别人的车,本来就是一个不好的习惯。这次是上邻居的车,下次要是上人贩子的车呢?孩子还能好好的吗?肯定还是存在许多隐患的。所以说,家长自己没有教好孩子,等到出事的时候才来怪车主,说实话不仅没道理,还很无赖。
02、孩子自己跑到车主家庭院,怪不得车主没上锁。
家长最后是以车主没有上锁为由,要求车主负责任。但是这完全怪不得车主呀,车锁坏了发生的一个月前,车主只是想要等到车子年检的时候,再一次性修好,没啥毛病呀。按道理,车锁坏了,又不影响别人,人家为什么要为此负责任呢?况且,是他们家的孩子自己偷偷跑到车主院子里的,又不是车主让小孩来他们家玩。不管怎样,家长都没有理由让车主负责。
03、车主也是受害者,车子也报废了。
虽然我们首先同情的是受害者,但是也不能让无辜躺枪的车主白受冤枉呀。因为车主一家,在这件事情中,也是受害者,也是值得大家心疼的。我们可以试想,两个几岁的孩子死在了自家的庭院,自家的车里,车主的心理阴影面积得有多大?正常人都是看不得他人的去世的,看到几岁的小孩在车里被闷死了,我想车主首先感到的也是惋惜。但是惋惜又如何呢?事情已经发生了,孩子被憋死了,这是事实,无法改变。
其次,孩子的父母居然因为孩子在自己的车里闷死的,要求赔偿,车主是有苦说不出呀!自己的车也报废了,以后也不能开了,这笔损失还没有人负责呢!难道车主的钱就是大风刮来的,车主就是天生的冤大头吗?当然不应该是。因此,我认为车主被要求赔偿是不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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